公积金认贷不认房新政如下:
1、职工名下无房、无住房贷款记录、有商业贷款已结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成;(有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不符合公积金首套房政策);
2、家庭名下1套住房、无住房有公积金贷款记录(已结清)执行二套房政策,首付比例不低于4成;
3、临安区与主城区保持同步;
4、公积金贷款次数不得超过2次(与原政策一致);
5、发生修改网签合同的业务,未审批完成的,可按新政策审批;已审批完成的按老政策执行;已录入成功的公积金业务不做调整。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重庆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是什么
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必须在重庆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
2、重庆市户口借款人必须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外地户口借款人必须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3、所购房产的建筑年限不得超过20年,所购房产的结构不得为混合砖木结构;
4、不接受已使用公积金贷款且未偿还欠款的申请;
5、上次公积金结清后3个月才允许申请公积金;
6、借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女性不得超过55岁,男性60岁,单位出具证明可适当延长5年;
7、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价的70%,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两人以上共同购买同一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
8、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公积金,在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